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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考古秦始皇陵(黄河之声征稿)(6)

来源:黄河之声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21 11:1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这个问题包含两个小问题:一个是男人是否有罪;一个是女孩是否犯罪!我们逐一分析。 (不合理的有罪推定) 假如男人有罪,涉嫌最有可能的就是罪:

这个问题包含两个小问题:一个是男人是否有罪;一个是女孩是否犯罪!我们逐一分析。

(不合理的有罪推定)

假如男人有罪,涉嫌最有可能的就是罪:

但凡构成犯罪,总得有具体的犯罪事实,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四要件:

1、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的客观方面;

4、犯罪客体。

那我们就违规办案,使用有罪推定!逐一给这个男人头上套,试试能不能够将这个男人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四要件)

第一个: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团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社团、组织等。

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我们是假设这个男人有罪。那么毫无疑问的,犯罪主体就是这个男人。只要该男人成年且不是精神病。既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没有问题。

(犯罪主体)

第二个: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这个男人涉嫌的罪名是,受侵害对象又是。

罪的定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问题中该男人的主观故意很难认定。提到的故意是“受害人”女孩子的故意!

所以在犯罪故意上,有待进一步商榷。(其实很难认定该男人故意)

(犯罪故意)

第三个: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盗窃行为中具体的盗窃的手段过程等。

放在该男人身上,就是该男人行为的具体过程以及所采用的手段。根据题目看,该男人应该是与“受害人”女孩子发生了关系。这一点看应该是符合的。完成了与不满14周岁女孩的性行为的动作。

第四个: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此问题中,男人的行为侵犯了女孩子的身体,即侵犯了女孩子的人身权利。但是该男人是被动地侵犯了女孩子的人身权利!女孩子谎称自己已经成年是铁证!

(铁证如山)

综述:

以上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男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中,男人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显然不太符合标准。

但是犯罪主观方面又是能否定罪的一个最主要依据!主观意思很明显,就是你做一件事的出发点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就决定了你构成什么罪。

比如,你掐一个人脖子的主观动机是想吓唬对方,但是失手掐死了。那么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结果致死,系故意伤害加重情节!

如果你一开始就想掐死对方,哪怕最后没有掐死,也是定罪故意罪!

犯罪客体中,是女孩子主动送上门被侵害!非该男人主动、故意、胁迫!

按照有罪推定:我们用足了力气,但是还是不能把罪名定到该男人头上。那么结果显然就是该男人无罪!

您接受这个结论么?我们是按照有罪推定来给这个男人“定罪”,但是还是没有办法顶罪。更何况侦查机关办案时不光要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同时,无罪的证据也要收集!

(无罪)

我们一起看看类似案件最高法等相关部门的解释:

最高法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起实施;现行有效)第十九条之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实施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

(《最高法院的答复》)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而实施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

这份解释很详细地说明了一个观点:那就是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一直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具备明知认识!

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的,此类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问题中的女孩子故意谎报年龄,致使男人错误地估计了女孩子的年龄,所以男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黄河之声》 网址: http://www.hhzszz.cn/zonghexinwen/2022/1221/1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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